租房时常会遇到生活物品或房屋设施需要维修的情况,那么在房屋租赁期间,物品损坏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天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到一位市民的电话,市民租赁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屋内配有冰箱、空调、洗衣机、微波炉等家电,租赁期间家电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市民多次联系房东要求维修,房东始终置之不理,无奈市民自费做维修。合同到期退房时,市民要求房东退还家电维修费用,房东拒绝,市民认为租赁房屋的家电维修费不应由自己承担,求助于热线律师。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的维修责任应看合同约定,如果在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则应当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则不承担维修义务。
房屋租赁过程中,物品发生损耗是常见情况。承租人作为实际使用人,是否承担房屋损耗赔偿相应的责任,主要看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房屋,即承租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常见包括地面磨损、家具及电器老化、厨房污渍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系人为问题造成租赁物受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
建议租户和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详细约定配套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明确维修责任的具体分工;建议租户在入住前与房东一同检查房屋内的设备和设施,拍照记录住宅现状,并在合同中注明相关情况;在租住期间,租户应妥善使用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定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在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建议租户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房东,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拖延和矛盾升级。
在租房合同中约定诸如“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房屋内发生任何人身安全事故房东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恐无效。
对于承租人在出租屋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判断出租人是否承担对应责任的关键,在于明确出租人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等、出租人未履行安全义务与承租人出现的损害结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原因及责任,而不是靠签订免责条款排除对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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